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区车位管理新规在地下车库中经规划且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区域。 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已建成的地面停车位由业委会规划划定的路面停车位以及后期建设新增的地面车位地面车位的收入归入公共收益。 具体如下: 1、长期居住在小区的租户车主,可委托其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车辆登记。出租方与承租方共享使用权,即登记的租户车辆占用业主的名额,发现未授权私自假冒登记的遭业主方投诉,立即取消进场资格; 2、车辆应整齐泊入指定停放位置。不得停泊于消防通道、路口、门口等非规划停车区域,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 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