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关系解除只需单方表示,但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视为事实婚姻。解除需按普通婚姻关系,补办结婚证、登记离婚或起诉。人民法院不受理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解除同居关系一般只需自行单方做出解除表示。当事人提起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视为事实婚姻。解除关系需按普通婚姻关系,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离婚或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