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要约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要约会产生拘束力的法律效果。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 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 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三、要约生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要约生效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