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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刑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释义
    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量刑标准及构成特征。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客体包括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规定和淫秽书刊的广泛传播。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过失,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书号是书刊得以合法公开出版的凭证,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本质上就是帮助他人出版淫秽书刊。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结语
    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的出版和传播,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行为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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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9: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