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若死亡人子女后人有工作单位,可查询其档案,若其中出现“父母亡故”等字样,则可用来代替死亡证明。若死者子女无工作单位或无法查询档案,其兄弟姐们的档案中出现同样字眼、且能体现出兄弟姐们关系,也可用作证明。 2.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派出所,由工作人员写上“以上人员的死亡记录在我辖区没有档案,现×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盖上派出所公章。 3.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但该证明无法单独使用,须配上死亡老人墓碑的远景、近景照片,并在公证完成后、出证前,提供两名证人到公证处做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