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省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
释义 | 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大病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1.陕西民政系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扩大到全省所有市、县(区)。18类大病纳入救助试点范围: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感染。宫颈癌属于受救助病种,能够得到救助。 2.家庭情况不同,受救助程度不同,您可以根据自己家庭情况,看您的受助程度: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的60%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老年人:各市县自行制定标准,20%~30%因患重特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其他困难群众:各市县自行制定标准 3.如何申请:与一般医疗救助申请程序一样,先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再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工作站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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