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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章程范本掉了如何办?
释义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章程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章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章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章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举措;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章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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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