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 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北海流动人口居住证明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