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怎么撤销案件 |
释义 | 立案撤销案件的方式具体如下: 1、报案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4、但如果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 立案可以撤销案件,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百三十五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在三日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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