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 1、公司设立不能。所谓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2、公司设立无效。所谓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3、公司设立失败的其他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