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变“搬迁”,有何深意? |
释义 | 由“拆迁”改为“搬迁”,意味着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前“拆迁”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现在“搬迁”的主体是使用土地的农民集体,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益。 “拆迁”变“搬迁”是指政府部门在进行强制拆迁时,改变了拆迁的方案,改为搬迁安置。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拆迁”变“搬迁”的流程: 1、通知:政府部门需要向受影响的居民发放通知,告知原拆迁计划变更为搬迁安置,并说明变更后的补偿标准、搬迁方案等内容; 2、协商:政府部门和受影响的居民需要进行协商,商定搬迁方案和补偿标准。双方一般需要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搬迁:在协议签署后,政府部门会根据协议中的要求,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搬迁服务。搬迁服务包括房屋迁移、物资运输、搬运等; 4、补偿:政府部门需要按照协议中的要求,给予受影响的居民相应的搬迁补偿。搬迁补偿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偿、生活补贴等。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变“搬迁”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具体的流程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此外,受影响的居民在进行相关操作前,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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