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 工资 、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什么呢?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