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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调查
释义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进一步又作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签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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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