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资格确定的流程 |
释义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乡镇(街道)、村、组出具证明,并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原农业户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 (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户; (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未达到条件的,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 2、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 3、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五)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三十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补偿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 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五)家庭“入赘”的(指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多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 (六)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第三十二条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第三十三条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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