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还是误解?以次充好的真相揭秘 |
释义 | 以次充好属于消费诈骗,构成诈骗罪需根据数额,达到3000以上才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处罚,罚款可达五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严重情节还可能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机关还会将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分析 以次充好是属于消费诈骗的行为,但会不会构成诈骗罪,要依据具体的数额而定,如果数额达到3000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结语 以次充好属于消费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具体数额。若数额达到3000以上,则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若存在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这些情况将被记录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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