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出资可以让他人代付。 通过代付的方式出资,实际代付人则为实际出资人,属于隐名股东。股东个人和代付人应该签订好代付协议,约定好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免后期发生纠纷。对于公司而言,股东还是有出资义务的。不能因为他人承诺代为履行,就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