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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
释义
    索赔案例
    某市学校与某边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市学校(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06年4月22日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教学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教学楼
    土建、水电安装施工,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368.66平方米,框架五层,质量标准为合格,施工 合同约定:2006年4月25日开工,200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价格形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进度款于毎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审定工程量的70%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支付至95%,预留5%作为质保金,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
    退还。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承、发包双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权利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承、发包双方还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廷期支付进度款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应予顺延。”合同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在2006年8月23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发包人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多次催要仍未到账,因此承包人于2006年9月25日向发包人发送一份书面报告,称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承包人将于2006年10月1日停工,相关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随即承包人便全面停工。2006年11月23日.发包人筹到了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承包人复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仍拒绝复工,并声称发包人应对停工期间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承担责任,否则不能开工,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遂函复承包人:“请你方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日内复工。关于你方停、 窝工损失,请尽快予以申报并交由我方审核,我方审核确认后将予以支付。”但承包人收到函件后宣称已不相信发包人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于是既未申报损失,也未复工。合同工期届满后,工程仍处于停工状态。2007年3月2日,发包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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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