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