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比如,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其中,“降级”是指降低行政级别的处分;“撤职”是指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的处分;“开除”不仅要撤销其行政职务,取消其行政级别,而且要开除出人民警察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用该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人民警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之一,除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看,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刑讯逼供罪、侮辱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