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的时间为199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 我国对献血方面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和献血奖励办法,同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如果积极参与献血,有关部门会予以奖励,献血者在临床上,需要用血时,可以免去血液有关费用,血液的采集,检测等,以及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需要用血时,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减少费用,甚至免去费用。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