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乙类疾病按50%比例报销,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乙肝、自身免疫性肝炎门诊治疗支付限额为每月200元,其他乙类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支付限额为每月100元。丙类疾病按50%比例报销,治疗支付限额为每月30元。 法律分析 乙类疾病按50%比例报销,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乙肝、自身免疫性肝炎门诊治疗支付限额为每月200元,其他乙类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支付限额为每月100元。丙类疾病按50%比例报销,治疗支付限额为每月3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