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票据债务人并不是银行,而是该票据的出票人;银行只是代出票人履行其所应当履行的债务,在付款时在其开设的存款账户内进行划拨。《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