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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费用一般多少
释义
    公司破产清算费并不统一固定,都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且公司破产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一、分公司清算注销账务处理要做什么
    1、清算准备工作: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
    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2、在公司清算前,应当于公司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一致的。
    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然后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再接下来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最后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
    3、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在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损失,主要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若利润分配下设的未分配利润的余额在贷方,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弥补亏损后,还有贷方余额,要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最后若有剩余财产,将公司注销清算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4、在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二、清算的相关程序有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对财产没有评估能破产吗?
    资产评估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对财产没有评估不能破产。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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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6: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