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6、开大药房需要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 经营许可证 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