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敌罪是什么?资敌罪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刑罚确定及罪犯构成要件。资敌罪主体为中国公民,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罪行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战时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突然袭击时。敌人包括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提供方式多样,有偿或无偿、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资敌罪。非军事物资不构成罪行。 法律分析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敌罪犯罪构成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资敌罪。但构成资敌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资敌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如果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邻国发生局部边界冲突时,该地区的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该地区也应属于处在“战时”。 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敌人包括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军用物资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材、被装、车辆等。提供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成资敌罪。为敌人提供上述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资敌罪。 结语 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情节较轻者则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资敌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得成为资敌罪主体。资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客观方面,资敌罪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武器装备包括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而军用物资指的是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使用的物资。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购买、携带、运输,只要提供给敌人,都可能构成资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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