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造假容易查出来吗 |
释义 | 档案造假可以查出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什么情况属于档案造假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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