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属于档案造假 |
释义 |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法律依据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档案造假容易查出来吗 档案造假可以查出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造假会被开除公职吗 档案造假会被开除公职。档案造假,属于采取欺骗的一种手段在骗取公司对你的一种信任,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使用行为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广义上的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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