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上道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