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增值税专票开错了跨月处理方法: 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 1.已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购买方未取得发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