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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批不批捕一般什么时间通知?
释义
    检察院批不批捕一般七日通知,不批捕情形包括:不涉嫌犯罪或犯罪轻微、证据不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或无逮捕必要、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妇女。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最长24小时送看守所,24小时通知家属。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审查批准时间,最长30日。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不应拘留的人并发放释放证明。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批不批捕一般什么时间通知?
    七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长37天放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所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一个案件时,向检察院发起了批捕的申请令,但这时候检察院决定不对嫌疑人进行批捕的,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要将嫌疑人释放,通常如果当事人是被拘留了起来,那么最长会在3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捕的结果。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最长37天内,公安机关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涉嫌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事实清楚但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没有逮捕必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相应程序,释放被拘留人或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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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