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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
释义
    现行的法律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免责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利益损失作出由谁来承担的规定。
    因此,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特别对于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尤其要事先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损失进行预设承担规则,即可以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互不追究,但对于由此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被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责,应依不可抗力的具体影响情况确定。
    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的发生,仅仅只是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有时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并不是要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是免除全部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一个不可抗力事件引起何种法律后果,是全部还是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高,免除责任的范围就大。也就是说,要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全部不履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巨大,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履行合同会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即全部不履行合同,并免除该当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部分不履行。一个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是绝对的,大多数情况下只影响到合同的部分履行。此时,该合同当事人即可部分履行合同,并可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不能按期履行。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结果,可能只是造成一项合同暂不能履行,即不可抗力只是暂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此时,当事人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并可免除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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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5: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