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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烟台高新区购房补贴
释义
    一、补贴标准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双一流 " 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 周岁以下专科生,自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在高新区核心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累计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购房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一)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双一流 " 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 周岁以下专科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双一流 " 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
    2.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事业单位工作的 45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 " 双一流 " 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
    3.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35 周岁以下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专科生。
    4. 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不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但符合高新区政策的
    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但不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双一流 " 高校和全球前 200 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 周岁以下专科生。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在申请补贴时,购房政策与市级或区级补贴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金额。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若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 1 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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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