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缴征收方式适用于 |
释义 | 扣缴征收方式适用于以下: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1、个人的综合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扣税; 2、个人的经营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扣税; 3、而利息、股息等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来扣税。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为了适应实际征管的工作需要,税款扣缴制度还需要长期存在。尤其在地税系统的征收实践中,作为源泉扣除的主要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已呈现出应用拓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从立法与操作面上加以剖析与完善,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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