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 |
释义 | 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须具备: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那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二、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 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1)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2)抵押合同被解除; (3)债权人免除债务; (4)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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