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由分类有: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 一、案由确定的注意事项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 2、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 3、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 1、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2、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请求权竞合的适用问题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