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保险的原则有: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 失业保险的意义: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安全网”,保持社会稳定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而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项目的失业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失业使劳动者失去生计来源,如果没有制度性的保护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 2、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配套措施: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这部分人能否及时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失业后能不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加快改革的进程这体现了失业保险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3、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促使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失业保险提供的物质保障,满足了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而再就业、职业介绍等服务,又使他们获得了提高就业能力的机会,为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