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 |
释义 | 【软件保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在经济、文化乃至整个社会工作生活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在我国也得到迅猛发展。这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政府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关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何才能既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研发积极性,又不影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呢由此给法律部门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了使我国的信息管理系统普及推广及在相关产业得到顺利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给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正确定位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在眉睫。 一、管理信息系统的含义及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由来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MIS,是一个由人、计算机(含其他外围设备)及应用软件共同组成的能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存贮、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它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其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加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通过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设备、技术等资源的调查了解,建立正确的数据,加工处理并编制成各种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管理人员,以便正确决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个完整的MIS应包括:辅助决策系统(DSS)、相关控制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OA)以及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和与上级机关及外界交换信息的接口。其中,特别是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与上级机关及外界交换信息等都离不开Internet的应用。MIS的核心是应用软件,它是根据各个行业不同的管理规律与实际操作人的经验相结合而研发出来的,它是整个MIS的灵魂。 MIS软件的来源一般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获得:一是自行开发,二是委托开发,三是通过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获得软件的使用权,第四是通过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转让协议实现对软件版权的继受。对于自行开发涉及的问题比较少,主要就是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第二种委托开发一般是委托专门的软件公司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其版权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这一类软件的取得容易产生纠纷。因为对于版权约定往往不全面明确,且由于合同签订双方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不够所造成。关于通过软件的使用许可协议获得对软件的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独占性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第四种方式取得软件的所有权是通过软件版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这种方式获得软件所有权的权利最全面,最充分。 二、目前国际上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法律保护通常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随着整个软件产业的发展,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产权问题已成为现代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成为各国法学界和软件产业界共同谋求解决的难题。目前依靠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方式。尽管如此,以什么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最适宜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计算机软件产业界探讨的热点话题。因为对计算机软件究竟是属于发明还是属于合格的版权,各国学者均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计算机的软件程序是一种方法发明,应由专利法予以规范;有的人认为,计算机软件程序不是发明,仅仅是一种思维的表现方式,版权法对其进行调整是很自然的事。正是因为对软件程序的属性有着不同意见,从而形成了以下几种见解: (一)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程序。这种观点,认为版权法和软件两者之间有着相通的性质。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类似传统的文字作品,可以说是用代码或符号表示的文字作品,同文字作品一样易于抄袭和复制。文档本身可认为是一种文字作品,所以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合理的。 (二)由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因为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更能促使软件的研发和投入,能够给研发和投入的机构和个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这有利于研发机构和个人对软件产业投入更大的资金和人力,以保障开发顺利。 (三)采用单独的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版权法和专利法所规范的范畴,采用版权法和专利法来保护,不可避免地会与传统原则产生冲突,所以,制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法能更有效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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