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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人子女签字问题解析
释义
    老人立遗嘱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保留继承人必要份额,即使未经子女签字,该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方式立。遗嘱应有见证人在场,并排除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继承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
    法律分析
    一、老人立遗嘱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中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且由老人亲笔书写,有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即使没有所有子女签字,该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依据: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语
    老人立遗嘱时,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合法财产处分应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即使未得到所有子女签字,该遗嘱仍然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解除后,应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遗嘱见证人不得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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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