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有违法情形怎么处理 1、被指定监视居住决定有违法情形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2)检察院经审查,以现被指定监视居住决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①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②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③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 二、监视居住地点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