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找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王某未先确定路面安全即横穿马路,刘某为了避免撞伤王某的后果发生,猛打方向盘致车辆侧翻受损,王某当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其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但是,如果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王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刘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综上,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同等责任。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