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排除的证据不能再次递交,除非原先排除该证据的决定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排除证据是法院保护证据规则的一种方式,法院在排除证据时已经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明能力或违反了证据规则。如果被排除的证据没有经过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程序,重新递交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存在或者认定其不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证据不得排除。法定证据和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证据不合法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