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_执___ 号 申请执行人: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与____ (写明案由) - -案中,责令___ (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___的___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_____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抵偿_____ (写明债 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 )___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___, (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 ) . _所有权 (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___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___可持本 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____审判员____审判员____ 年___ 月___日(院印) 书记员____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