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9年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9年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贵州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现将2008年度贵州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公布如下。按照黔高发〔2006〕26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5月1日后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该数据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758.76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96.93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349.21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165.70元; 5、 职工月平均工资: 2050.17元; 贵州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678.40元; 2.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758.69元; 3.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74.00元; 4.贵州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913.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