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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坚持诉权保障的根本目标
释义
    诉权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5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广泛共识。因此,在诉权保障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方面,应当始终坚持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的原则,把诉权保障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和根本,司法审判只是诉权保障的工具和途径。只有这样,能动司法才有目标,才不会错位和滥用。
    因此,首先应在理念上,树立尊重诉权、保障诉权的观念,而不是把司法审判当成是与诉权割裂的法院自家资源,由法院随意玩转和自由支配。近些年来,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民众仍然把诉讼作为维权的最后选择的时候,过于渲染司法功能的有限性,过分强调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比如发明了诉讼风险一词),给本来就对司法审判缺乏传统信心的民众更加深了对司法审判的疑惑和失望。也许我们的出发点是想借此减轻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压力,但是在某些传统的纠纷化解方式日渐弱化,新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的状况下,把矛盾推向社会无疑会加剧上访或增多非正常救济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进而恶化民众对法治和司法的信念,这对于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并无益处,也与能动司法的要求相背离。
    提出诉讼风险的概念,以为能让民众对败诉自认倒霉而息诉服判,显然是低估了民众的智慧。诉讼的胜败是由诉讼前既定的事实和法律决定的,而并非源于诉讼本身的不确定性。因此,诉讼风险如果是指纠纷本身的事实证据及其法律评判的胜败可能,那么其本质乃是当事人诉讼前行为的风险,而非诉讼中的风险;如果是指法院裁判不公的可能,那么法院应该遏制和纠正不公的裁判,从而维护公平正义,这并非是不可预测、不可避免的风险。可见,诉讼风险的提法语义模糊,容易引起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其实,法律之所以具有预测、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关键在于民众坚信国家强制力(如法庭)对法律实施的保障,而非基于对司法变幻莫测风险的赌注。因此,法院的使命在于通过公正司法,积极有效地保障诉权,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坚定民众对国家法律和司法审判的信念,达到诚信守法、减少诉讼的目的,这才是能动司法的根本目标。
    其次,在审判实务上,应当取消在法律规定以外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做法,比如,借口法律条文缺乏逐一对应的规定而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拒绝作出实体裁判,或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设置起诉的前置条件,等等。确立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供便利、降低门槛,在操作层面上有效落实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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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