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无效宣告请求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