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金跟定金的法律区分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区别及其特征,以及定金交付的合适数额。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要求在合同成立后交付,履约方履行债务则抵作价款或收回定金,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只具备预付款的功能,没有担保性质。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不足以弥补违约损失的可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订金跟定金的法律区分 订金跟定金的法律区分即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对于定金来说,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订金来说,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其具有担保性质的,则不发生与定金相同的法律后果,只具有预付款的功能。 二、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三、定金交多少合适 定金交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限额就是合适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订金与定金在法律后果上存在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履行债务时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违约时应双倍返还。而订金则仅具有预付款功能,没有担保性质。定金的特征包括从属性、实践性、预先支付性和双重担保性。在交纳定金时,应注意不超过法定限额,超额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如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合理交纳定金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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