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宁波法律援助中心在: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A楼。 法律援助中心职能: 1、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编委批准设立,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县司法局管理、监督和指导;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以及拟订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3、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组织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5、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6、按时上报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