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内购买的,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但是女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男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首先析出女方和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的,婚内偿还贷款的,那么该房屋仍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该部分,仍应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