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学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一)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7-1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19-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31-4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六款第一项一一学期旷课累计满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满48学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满5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满64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满72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