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认为判驳处理实体问题,裁驳处理程序问题;或者判驳是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的,裁驳是立案后实体审理前作出的。这两种说法有合理之处,但十分片面。究其原因,这两种说法并未真正考虑判驳与裁驳的性质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判决驳回起诉,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或超过诉讼时效,而以判决行使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首先要明确的是,裁驳的程序一定在判驳之前,因为原告没有起诉权,又何来胜诉权。两者本质性的区别在于,裁驳是对原告诉权(即起诉权)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判驳是对原告实体请求权(即胜诉权)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司法救济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